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华投资有限公司、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森来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革勒车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058135602Y。
法定代表人罗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安顺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9892027N。
法定代表人薛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何道先,男,生于1963年11月30日,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巫山县。
上诉人湖北森来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何道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森来华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经本院催缴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森来华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袁 民
审判员 马红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雨点
书记员谭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