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市硒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6195号
原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安顺苑小区二栋6单元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9892027N。
法定代表人:薛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恩施市硒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工业园区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0678481D。
法定代表人:程经甫。
原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市硒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通知原告于2022年1月4日14时30分进行第三次开庭。到预定开庭时间,原告未到庭(审判员、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程经甫等到十五时零五分原告未来开庭)。
本院认为,原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吕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