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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765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琴蓉,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安顺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9892027N。
法定代表人:薛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张勇,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勇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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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杜炼审判员张传文审判员杨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素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