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利川市大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恩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财保85号
申请人:利川市大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柏杨坝镇大堰村四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5K9B1A。
法定代表人:陈剑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安顺苑小区二栋6单元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9892027N。
法定代表人:薛文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利川市大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利川市大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账户(账号:1773××××4048)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利川市大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25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利川市大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账户(账号:1773××××4048)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费1770元,由申请人利川市大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