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568号
原告:***,女,汉族,个体户,群众,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代:被告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文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土家族,务农,群众,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恩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田 伟
书 记 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