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恩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山镇封口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9148574XK。
法定代表人:龙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铃萍,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安顺苑小区二栋6单元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9892027N。
法定代表人:薛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2825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7272元、违约金81700元、案件受理费68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