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民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安顺苑小区二栋6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恩施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2民初2385
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72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