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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破2号之一
申请人:**名乾环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27日,**名乾环保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名乾环保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且无法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名乾环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名乾环保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且无法清偿破产费用。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名乾环保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名乾环保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王毅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许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