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02民初1286号
原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黄思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姚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千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原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千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原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仲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永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