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

3021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气象局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3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太仓市气象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钟惠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气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导致本案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小安
审判员  李晓琼
审判员  冯月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