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5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现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金秋,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45408075,住所,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彭文兰。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9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一、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申请执行的苏园财罚决[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罚款4495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人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加处罚款4495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1号楼37室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反馈该邮件无人签收而退信。
经阅卷,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2020)苏059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2、2020年11月18日、2021年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17日、2021年1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地税、、地税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11月17日、2021年1月20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5、2020年2月7日,因被执行人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彭文兰限制高消费。
6、2021年2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990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89900元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249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审判员牛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顾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