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591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郭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金秋,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1号楼37室。
法定代表人彭文兰。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园财罚决[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苏园财罚决[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参加2016年12月6日下午14:00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宣传教育网络户外高清LED显示屏项目(采购编号:SZCH2016-Y-G-044-A)的采购活动。2017年2月9日,该局收到当事人关于该采购项目的举报函,在对举报事项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投标资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2017年4月7日,该局正式立案调查。经查明,宣传教育网络户外高清LED显示屏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第(六)项规定:“显示屏支架结构及装饰设计施工要求(6分)”,其评分要求规定:“显示屏支架的基础及结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尺寸、材质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盖章有效的施工图纸,其中甲级设计资质且为施工图纸设计的得6分、一般图纸的得4分或以下分;甲级以下设计资质且为施工图设计的得4分,一般图纸的得2分或以下分。”当事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P8显示屏钢架结构图”和“P10显示屏钢架结构图(2016年9月)”,该材料显示的设计单位为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经查,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接受当事人委托出具工程名称为“宣传教育户外高清LED显示屏”的“P8显示屏钢架结构图”和“P10显示屏钢架结构图”。另,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8990000元。
2018年6月7日,该局向当事人发送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苏园财罚告[2018]1号),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申请听证。该局认为: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中标,违法情节较轻,且配合该局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处以采购金额捌佰玖拾玖万元整的千分之五即人民币肆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44950元)的罚款。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等证据。
因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44950元的及加处罚款44950元,合计899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及加处罚款部分有足够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申请执行的苏园财罚决[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罚款4495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人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加处罚款4495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冬青
人民陪审员 金小英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慧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