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民初1319号
原告(反诉被告):太仓市气象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0046720498XB。
法定代表人:钟惠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悦,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1月7日后撤销委托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1号楼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45408075。
法定代表人:彭文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气象局(以下简称气象局)与被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盟鑫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被告德盟鑫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9日、202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气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明(参加2019年7月9日、2020年1月19日庭审)、马佳悦(参加2019年4月3日、7月9日庭审),被告德盟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安、张伟(参加2019年7月9日、2020年1月19日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气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盟鑫公司拆除位于原告气象局处的室外显示屏;2.判令被告德盟鑫公司返还合同款111000元;3.本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德盟鑫公司承担。审理中,原告气象局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及《室外大屏安装补充合同书》,由被告拆除并运回安装于原告处的三块室外显示屏,同时增加第4项诉讼请求:鉴定费由被告德盟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原告气象局通过政府公开询价招标的方式采购室外显示大屏。被告德盟鑫公司进行了投标并以369985元的投标价格中标。之后,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编号为XDH201602),约定由被告德盟鑫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前完成室外显示大屏的安装和调试。2017年2月23日,因被告德盟鑫公司未能按期完成上述项目,原告气象局向其送达了“关于加快气象室外显示大屏安装工作的函”,又给了被告德盟鑫公司一个月的宽限期,要求其于2017年3月23日前完成此次室外显示大屏的安装和调试。收到函件后,被告德盟鑫公司提出由于项目工程使用材料价格变动,导致项目成本增加,因此要求原告气象局增加项目费用。2017年3月1日,双方签订《室外大屏安装补充合同书》同意一次性增加项目费用36715元,增加后项目总金额变更为406700元。2018年8月2日,因被告德盟鑫公司迟迟未能完成室外显示屏的安装和调试,原告气象局向其送达了“关于解除气象室外显示大屏项目合同的函”,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和《室外大屏安装补充合同书》,并要求被告德盟鑫公司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气象局已支付的合同款111000元,拆除在建的电子屏。但被告德盟鑫公司接到上述函件后怠于履行其应尽义务。原告气象局认为,被告德盟鑫公司迟延履行室外显示大屏安装和调试的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德盟鑫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的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在通知到达被告德盟鑫公司时就已经解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被告负有恢复原状、返还合同价款的法定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德盟鑫公司辩称,被告德盟鑫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采购设备,积极组织框架焊接施工,由于原告气象局合同预付款拖延支付及本项目浏河、璜泾两块大屏安装位置在招标文件中未具体确定,而原告气象局迟迟定不下来,导致被告德盟鑫公司无法继续施工,造成项目工期拖延,被告德盟鑫公司误工费一直在增加(误工费3000元)。被告德盟鑫公司在等待原告气象局确定显示屏位置方案的时间里,反而被约谈要求签收“关于加快气象室外大屏安装工作的函”。出于友好合作的考虑,被告德盟鑫公司对此予以签收并要求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在大屏钢架按合同施工完成后,原告气象局提出合同外增加整个大屏框架背面全部封不锈钢饰条,经双方协商,原告气象局同意增加合同外款项36715元(并非原告气象局所称价格变动而被告德盟鑫公司提出增加项目)。增补合同签订后,被告德盟鑫公司按约开具了发票,但原告气象局未按约支付合同预付款,被告德盟鑫公司为了赶工期先安排项目施工,在硬件、框架等设备施工的同时要求原告气象局提供气象数据用以开发气象软件,但原告气象局以数据泄密为由,一直不配合提供完整数据,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向前推进。原告气象局进而以拖延工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在2018年8月2日发来“关于解除气象室外显示大屏显名合同的函”。被告德盟鑫公司在收到函件后立即与原告气象局商量项目配合方案及完成计划,在被告德盟鑫公司一再要求下,原告气象局挤牙膏式提供了部分数据。被告德盟鑫公司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工程师配合开发气象软件,并在最短时间完成开发。但原告气象局不提供服务器端口又要求被告德盟鑫公司另外采购云服务器空间,还要保证三年使用期限。被告德盟鑫公司为促成项目早日完成,只好帮原告气象局购买了三年云服务器空间最终解决了气象数据对接问题(费用3000元)。后浏河网络又不通,被告德盟鑫公司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排查施工(人工、车费1500元)。到璜泾施工发现没有网络,被告德盟鑫公司自行采购路由器及线材与现场网络进行桥接(人工、车费2次计3000元),最终于2018年12月初完成项目所有施工。被告德盟鑫公司在项目完成后立即要求原告气象局配合验收,但其一直拖延,直到2019年1月4日告知验收需要在合同外签订一份承诺书,如果验收一次不通过,被告德盟鑫公司必须同意解除合同,拆除所有安装设备并返还合同款项。被告德盟鑫公司认为完成项目需要双方配合,并提出了相应验收方案,但原告气象局以被告德盟鑫公司不同意签订承诺书为由拒绝组织验收,直到收到本案起诉状后。被告德盟鑫公司认为原告气象局不配合验收的原因是为了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重新进行招标。据此,请求驳回原告气象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于前述答辩理由,德盟鑫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气象局支付合同尾款295700元;2.判令反诉被告气象局支付反诉原告德盟鑫公司误工费3000元、云服务器空间购买费用3000元、浏河网络信息故障排除线材及施工费1500元、璜泾无线网设备及施工费3000元,共计10500元;3.判令反诉被告气象局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损失17742元(295700元×0.03×2年);4.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气象局针对反诉辩称,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气象局不需要再支付合同尾款。因德盟鑫公司迟延履行室外显示屏的安装和调试义务,经气象局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按期完成,气象局于2018年8月2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和《室外大屏安装补充合同书》,该通知于2018年8月7日送达德盟鑫公司,其在收到后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没有提出过异议之诉,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于2018年8月7日正式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气象局已无继续履行合同之必要,更不负有向德盟鑫公司支付合同尾款的义务。二、德盟鑫公司主张的费用和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德盟鑫公司主张的误工费、云服务器空间购买费、浏河网络信号故障排除线材施工费、璜泾无线网络设施及人员费用均未提供相应证据,缺乏事实依据。退一步说,即便上述费用确实存在,这也是德盟鑫公司为了履行安装和调试的合同义务而进行的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要求气象局承担,具体理由如下:(一)误工费,浏河和璜泾室外大屏的位置在2016年8月30日《询价公告》公布之初就已经明确安装地点为“为农服务示范点(璜泾、浏河)”,并且在确定德盟鑫公司为中标人后,气象局就已积极与其取得联系,并带领德盟鑫公司至安装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故不存在德盟鑫公司所称显示屏安装位置不确定导致其工期延误的说法,德盟鑫公司主张误工费纯粹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与气象局无关。(二)关于云服务器空间购买费、浏河网络信号故障排除线材施工费、璜泾无限网络设备及施工人员费用:1.就双方签订的《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的约定而言,合同总金额为369985元,其中包括了完成标的物的全部设备、材料、保险、运费、安装、调试、检查、售后服务、劳保、各种税费、质保期间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一切费用,也就是说,德盟鑫公司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均已囊括在合同总金额中,其无权另行主张其他费用。2.就本案实际情况而言,德盟鑫公司所主张的上述费用是因其自身怠于履行安装、调试义务,从而导致工期拖延所致,其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气象局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三)关于经济损失,德盟鑫公司声称因气象局不配合导致本次项目的延期,纯属一派胡言。气象局在与德盟鑫公司签订《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后,一直积极配合其各种要求以期能够尽早完成室外大屏的安装、调试,反而是德盟鑫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无限期拖延工期,致使气象局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德盟鑫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德盟鑫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情况
2016年8月30日,原告气象局通过太仓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外发布询价公告,采购需求为室外显示大屏共三块,其中2块9.98平方米,1块12.18平方米,安装地点在为农服务示范点(璜泾、浏河)及气象局。询价公告中列明了每块显示屏的采购清单、对应的技术参数、显示屏核心电子元件及钢构选材要求以及具体的相关技术要求说明。
2016年9月20日,太仓市政府采购中心向被告德盟鑫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369985元。随后,气象局(需方/采购人)与德盟鑫公司(供方/中标人)签订编号XDH201602《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其中约定:招标文件、被告德盟鑫公司的投标书、被告德盟鑫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中标通知书为该份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价格按中标价格369985元执行,包括完成标的物全部内容的设备、材料、保险、运费、安装、调试、检测、售后服务、劳保、各种税费、质保期间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一切费用。付款步骤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由需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待全部货物达到需方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并向需方提供采购人、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章认可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及合格安装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由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60%的货款;余款10%在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由需方在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货和安装约定为:由供方负责办理运输送到需方指定地点,2016年11月1日前完成安装和调试。质量与验收约定为:被告德盟鑫公司应按照标书有关规定提供合格材料;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由德盟鑫公司负责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费用;材料的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性能、质保单、包装和德盟鑫公司承诺的其他指标;验收标准为根据标书要求及有关规定并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被告德盟鑫公司交付验收时应先用书面方式通告原告气象局和招标方。售后服务约定为:质保维护期为三年,并按照招标文件和德盟鑫公司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服务执行。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两份,太仓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至太仓市政府采购中心加盖备案章后生效。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并记录在案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递交太仓市政府采购中心备存。合同已完成前述签章、备案手续,但气象局、太仓市政府采购中心并未备注签章时间,仅被告德盟鑫公司在落款处载明了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
被告德盟鑫公司出具的询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以下材料:1.投标函、企业营业执照等;……3.详细的售中、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实施细则、响应时间等、免费质保期的三包承诺);……5.报价货物的产地、品牌、规格、详细技术参数、性能及详细配置清单等说明及资料;6.所报产品的单价、汇总价;7.所报设备的技术偏离表;8.《承诺书》;9.与本次采购相关的其他资料。因前述文件内容庞杂,根据案情需要,作如下概括摘录:
(一)关于“3.详细的售中、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实施细则、响应时间等、免费质保期的三包承诺)”,其中,关于项目验收进一步明确,最终验收是指在系统安装调试结束后,对系统进行一次整体综合性初步验收,检验系统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全部要求,由制造商、招标方、业主或由招标方和业主指定的行业管理或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硬件验收的对象包括设备本身、控制部件、配件柜、框架、管件、电气掩蔽工程等。系统功能验收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系统功能是否全部实现,系统操作性能是否满意,界面是否符合规范和业主要求,系统总体是否稳定可靠。系统综合验收是进行控制、配电柜及软件的系统连调验收。验收结束后,由本制造商完成并提交给各单位一份全面的综合验收报告。LED显示屏初验合格后进行调试加电自检,合同规定系统运行结束后,投标人向业主申请对系统进行最终整体综合性验收,检验系统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全部要求。最终验收的对象包括显示屏产品、控制设备、安装连接、视频播放效果、系统操作性能、系统显示功能、配电系统等。总体评价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系统最终验收是进行控制、配件柜及软件的系统联调验收,使用由招标方认可的各种所需测试信号源,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输入信号输入、电视台信号输入、碟片信号输入、电脑信号输入等。LED显示屏连续正常运行,无质量问题,显示屏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指标符合制造及验收标准,买、卖方在项目现场,签署货物最终验收文件。
(二)关于“5.报价货物的产地、品牌、规格、详细技术参数、性能及详细配置清单等说明及资料”,其中采购清单中就《询价公告》的采购清单在保持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一致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了不同部件的具体产地、品牌、报价等内容。大致内容概括如下: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数量
备注
品牌
报价
总价
性能说明
显示屏1
9.98平方米
2块
1
LED显示屏
PH10mm/10000点……LED(R、G、D)户外陶瓷贴片
2套
屏体9.98平方米
深圳
科伦特
9000
179712
2
控制系统
网络控制卡linsn-802
2套
含屏体内
深圳
灵星雨
1500
3000
接收卡linsn-908
16套
300
4800
显卡linsn-1G
2套
800
1600
3
控制主机
电脑:联系启天M4500-D601……
2台
北京
联想
5000
10000
4
集群发送管理软件
V1.2,多个接受端
2套
要与气象现有系统兼容匹配
杭州
火林
1500
3000
软件与气象现有系统兼容匹配为准
5
气象信息发布软件
德盟鑫定制开发
2套
昆山
德盟鑫
10000
20000
软件开发至与气象现有系统兼容匹配为准
6
音频设备
音响系统ALS-6620
2套
含屏体内
深圳
洛尔德
1000
2000
功放系统ALS-5050
1500
3000
7
有线通讯(光纤设备)
光纤收发器C801(LED屏专用多模)
2套
兼容(无线通讯)
深圳
灵星雨
1000
2000
8
钢结构、背框架及外装饰、基础、混凝土
略
2套
含防雷
昆山德盟鑫
800
17693
9
电视卡
UT850
2套
广东
天敏
500
1000
10
机柜/分电箱
德盟鑫定制(含防雷DEZO)
2套
昆山德盟鑫
1500
3000
11
监控系统
立杆挂高清红外摄像监控,图像实时光纤通讯至服务器、
型号:LKD-HKZL02
2套
信息
安全
广州
莱科迪
5000
10000
12
电源线
6平方三项五线
2*120米
上海
沪东
1500
3000
13
光纤信号线
6芯多模光纤线
2*150米
有线
通讯
深圳
汤湖
5
1500
14
端口熔接、接线盒
多模8口SC
2套
苏州
信达
科技
1000
2000
显示屏2
12.18平方米
1块
1
LED显示屏
PH10mm/10000点……LED(R、G、D)户外陶瓷贴片
1套
屏体12.18平方米
深圳
科伦特
5000
60900
2
控制系统
网络控制卡linsn-802
1套
含屏体内
深圳
灵星雨
1500
1500
接收卡linsn-908
8套
300
2400
显卡linsn-1G
1套
800
800
3
控制主机
电脑:联系启天M4500-D601……
1台
北京
联想
5000
5000
4
集群发送管理软件
V1.2,多个接受端
1套
要与气象现有系统兼容匹配
杭州
火林
1500
1500
软件与气象现有系统兼容匹配为准
5
气象信息发布软件
德盟鑫定制开发
1套
昆山
德盟鑫
10000
10000
软件开发至与气象现有系统兼容匹配为准
6
音频设备
音响系统ALS-6620
1套
含屏体内
深圳
洛尔德
1000
2000
功放系统ALS-5050
1500
1500
7
有线通讯(光纤设备)
光纤收发器C801(LED屏专用多模)
1套
兼容(无线通讯)
深圳
灵星雨
1000
1000
8
钢结构、背框架及外装饰、基础、混凝土
略
1套
含防雷
昆山
德盟鑫
800
9
电视卡
UT850
1套
广东
天敏
500
500
10
机柜/分电箱
德盟鑫定制(含防雷器DEZO)
2套
昆山
德盟鑫
1500
1500
11
电源线
6平方三项五线
120米
沪东
上海
150
150
12
光纤信号线
6芯多模光纤线
150米
有线
通讯
深圳
汤湖
5
750
13
端口熔接、接线盒
多模
2套
信达
科技
1000
1000
(三)关于“7.所报设备的技术偏离表”,其中列明了显示屏的技术参数偏离表和显示屏核心电子元件及钢构选材要求偏离表,相关技术参数均与《询价公告》中所列技术参数无偏离。相关概况中另说明如下:1.集群发送管理软件:(1)供应商应配齐但不限于winXP专业版、win8企业版、win7企业版简体中文版正版软件;(2)管理软件支持集中播控方案,可以远程发布播放方案、监控播放及屏体状态、远程控制。支持多级权限审核发布,并能满足以下播放形式要求:①屏幕显示软件(正版软件)文字、图片编辑器播放软件(正版软件);②可显示各种计算机信息,图形、图画及动画等,能纯视频显示计算机所能显示的一切内容,并能多任务、多窗口显示;③播出方式有单行左移、多行上移、左右拉、旋转、缩小、放大等方式;④控制计算机控制LED显示屏的显示效果,可自行运行一个不断循环的程序,根据给定的节目单取得相关的显示数据;⑤通过控制计算机可手动调节显示屏的亮度,选择适合当前环境的灰度非线性校正数据,控制计算机也可通过网络系统根据环境亮度自动调节显示屏亮度和选择不同的灰度非线性校正数据;⑥各项显示信息可由用户进行自由组合编辑,并支持节目表方式,将常规显示内容进行排列,每一显示内容可单独编辑,可自动定时播放和循环播放、自动切换等,可以由控制中心进行插播干预;⑦具有画面上叠加文字信息;可满足文艺表演的使用要求;具有同时播放左右不同比例的画面及文字的功能;支持各种格式图形图像文件的播放;可显示中中文、数字以及各种外文文字的显示;……⑧显示屏可执行多窗口显示,可以实现多窗口叠加,且窗口位置和大小可任意设定;各窗口的显示内容均可为不同的文字、图像、视频信号、动画或时间信息;多种时钟的显示方式,文字表示或表盘方式。2.无线通讯:显示屏通讯需具有无线高速上网与高速视频、数据传输能力。同时具有网口和串口,网口传输视频的同时,串口也可以同时传输现场其他设备的数据。可以快速与网络摄像头、控制主机等设备相连。3.气象信息发布软件:(1)软件能够通过数据抓取、分析;(2)展示实时天气和未来天气及周边天气情况;(3)能发布天气预警和天气走势图;(4)能播放视频(并可以在视频中插播文字)及能显示太仓公共信息;(5)说明此软件功能点时要配图说明(要与现有系统兼容匹配)。4.音频设备:安装音频扩声系统,作为视频播出的伴音,配合视频系统扩音,需与视频播出同步。声场要求收听区域声场最大声压级不小于65dB。5.钢结构:LED显示屏定制四边各160mm宽不锈钢包边,现场制作柱脚高3米无斜拉的钢结构、背框架及外装饰、基础、混凝土。6.监控系统:高清红外防水网络摄像机,300万像素逐行扫描图像传感器,……7.信息安全控制:确保显示屏通讯信息安全和播放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纠错、视频监控鉴别、错误报警和双通道通讯等功能。
前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浏河、璜泾两处显示屏的选址以及三块显示屏具体的制作方案等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沟通。
2016年10月4日,气象局相关人员回复“璜泾的没问题,浏河的要等他们上班看了定”。
2016年10月27日,被告德盟鑫公司向原告气象局开具了总金额36998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气象局支付了10%预付款111000元。
2016年11月3日,被告德盟鑫公司通过QQ要求原告气象局相关人员请其领导确认技术方案。气象局相关人员随后回复,“你这个就是标书上的东西,根本没有实质性的东西。……这个是个笼统的要求,要落到实处的具体方案,要什么样的设备,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怎么施工……投标的时候你都没去看过现场,有什么样的问题也不知道,你怎么作方案?”,被告德盟鑫公司回复“是啊,不是现在现场都看了吗,效果图也过去了,位置主要还是你们甲方定啊,定好了我们才敢施工”。气象局相关人员回复“位置定了啊,施工方案你没有做出来”。德盟鑫公司随后发送了多张其他地方的显示屏的照片,并告知“这个屏我们一直做的”,气象局相关人员回复会转给领导看,并表示德盟鑫公司的方案不行。
2016年12月7日,双方又就摄像头的具体参数问题进行了沟通。
2017年1月4日,德盟鑫公司向气象局相关人员发送QQ消息“补充合同的事情,你们弄好了吗?弄好电子档过来,我们看一下”。
2017年2月23日,气象局向德盟鑫公司送达《关于加快气象室外显示大屏安装工作的函》,其中载明:根据合同规定,项目要在2016年11月1日前安装调试并投入试运行,但时至今日设备没有到位更没有安装调试运行。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大众,请必须抓紧履行合同。考虑到实际,再延长合理合同期一个月即项目结束为2017年3月23日,请抓紧落实务必及时完成项目工程。
2017年2月27日,气象局相关人员通过QQ向德盟鑫公司发送《室外大屏安装补充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由于工程使用材料价格变动,同意一次性增加项目费用36715元,增加后“室外大屏”项目总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06700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至太仓市政府采购中心加盖备案章后生效,并备存。随后,气象局、德盟鑫公司签章确认,并由太仓市政府采购中心加盖备案章,落款处气象局签署的日期为“2017年3月1日”,其余空白。
2017年3月8日,气象局向德盟鑫公司提供了提取气象数据所需的网址、用户名和密码。
2017年3月10日,德盟鑫公司向气象局开具了补充合同所涉价款367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快递交付。
被告德盟鑫公司提供照片三张,表示2017年5月18日的时候,其已经完成了案涉三块显示屏的制作安装,气象局对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017年6月6日,德盟鑫公司向气象局相关人员发送QQ消息“你那个好了吗?”,但气象局相关人员未作回复。
被告德盟鑫公司提供的短信截屏显示,2017年8月13日,德盟鑫公司向气象局相关方人员发送短信要求安排朱江气象软件对接一下,气象局相关人员回复“知道了”。审理中,气象局认为其相关人员手机中不存在该短信记录,并表示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德盟鑫公司并未与气象局就软件开发数据事宜进行过沟通。
2018年8月2日,气象局向德盟鑫公司出具“关于解除气象室外显示大屏项目合同的函”,其中载明:按照合同规定,你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日完成室外显示大屏的制作、安装和调试,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但到期后贵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为此我局于2017年2月23日向贵公司送达了“关于加快气象室外显示大屏安装工作的函”,又给予贵司1个月的宽限期,要求贵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前必须完成室外大屏的制作、安装和调试。在收到我局函件后,贵公司提出由于项目工程使用材料价格变动,导致项目成本增加而无法完成,要求增加项目费用。我局为了确保项目尽快完成,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于2017年3月1日与贵司签订《室外大屏安装补充合同书》,一次性增加项目费用36715元。可贵司仅派人前来施工了几天,做了个样子,至今宽限期早已届满,仍未能完成此次项目的制作、安装和调试。贵司在我局给予的宽限期内仍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将符合合同约定的电子显示屏交付给我局使用,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得我局无法按时向太仓市民公示相关的气象信息,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为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郑重向你公司发函通知:一、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和《室外大屏安装补充合同书》;二、请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返还我局已支付的合同款111000元,拆除在建电子屏,否则我司将委托他人拆除,并不负保管责任,同时拆除费用由贵司承担。2018年8月3日,德盟鑫公司签收了该份通知函。
原告气象局称,该份通知函发出时,案涉三块显示屏安装在了指定位置,但不能正常播放,且软件开发还没有实施。
2018年9月26日,被告德盟鑫公司通过QQ向气象局相关人员发送其委托双顺达设计的气象软件效果图,但气象局拒绝接收。当天,德盟鑫公司又通过短信方式予以告知,气象局相关人员回复“按照我们的招标文件和你们的应标文件做就好”。
2018年10月15日,气象局接收了德盟鑫公司发送的“投标货物的样本”PDF文件,德盟鑫公司表示该文件是根据气象局朱江所给数据进行开发,请求盖章回传。
2018年10月22日,德盟鑫公司提出“周边天气数据”未提供,请求协助提供。气象局相关人员随后回复“今年8月我们业务调整后内容调整了”并告知已经和朱江说了,会做好放在提取数据的地方。
2018年11月19日,德盟鑫公司提出“关于气象局参数已经发全了!请尽快安排朱工把浏河、璜泾两地气象屏显示数据和局里气象节目显示一样,分三地注明地址三块上传。另外,记得把气象信息更新一下。”
2019年1月3日,德盟鑫公司向气象局出具《验收申请》,认为案涉项目在双方配合下现已按招标要求完工,现申请对项目进行验收。但气象局未同意进行验收。
2019年3月1日,气象局诉至本院,提出要求德盟鑫公司退回预付价款111000元等诉讼请求。
2019年8月15日,气象局向德盟鑫公司出具《关于气象室外显示大屏安装整改的函》,其中载明:我局发现你公司施工的室外大屏存在许多问题,不能达到合同要求:1.大屏幕播放存在问题:位于我局门口和璜泾镇为农示范点的两块大屏,打开后屏幕画面出现部分缺失;位于为农示范点的大屏根本无法正常播放,打开后呈黑屏状态;2.大屏亮度明显低于每平方米亮度大于等于8000cd的技术参数要求;3.通讯无法实现,未配备光纤信号线及相应的光线设备;4.机柜/分电箱不防雷;5.集群发送管理、气象信息发布、信息安全控制要求无法实现;6.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如显示屏用的不是合同要求的陶瓷贴片LED等;7.无电脑控制主机。以上仅是几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实际存在问题远不止这些。我局采购此室外大屏项目的目的在于服务大众,实际向太仓市民播放气象信息,并实现科技人文等政府信息宣传工作,同时必须保证信息的安全。但你公司当前交付的三块室外大屏,连最基本的正常播放要求都无法实现,导致我局采购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因此,我局特发函于你公司,希望你公司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5日内,认真对照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逐一核对,进行显示屏项目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出具自检合格报告,若不能按时完成,我局将依法采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2019年8月19日,德盟鑫公司复函称:一、导致工期逾期的责任在气象局,逾期原因有:1.拖延支付合同预付款;2.浏河和璜泾两块大屏安装位置迟迟不予确定;3.2017年1月大屏钢架施工完成后,气象局又要求增加整个大屏框架背后全面封不锈钢饰条,延长了工期;4.气象局在大屏安装完成之后拒绝提供有效的气象局服务器数据参数,导致气象软件开发无法进行,直至2018年8月2日发函后,在德盟鑫公司一再要求下,才挤牙膏式提供数据后尽快开发。整个项目在2018年12月初已全部完成。二、对于提出的前述问题:1.2018年12月初,我司自行采购无线路由器线材与现场网络进行桥接,完全达到招标文件及合同所涉技术要求,涉案项目全面完成。2019年1月4日,我司通过QQ发出验收申请,但你局以各种无理要求,拒不配合验收,直至起诉法院,至此,我司认为在我司申请验收你局拒绝验收之日起,案涉项目已经交付你局;2.大屏画面部分缺失,未配备光纤信号及相应的光纤设备,无电脑控制主机等问题,我司认为你局能在2018年8月2日向我司提供气象数据,证明我司采购的设备是全面的、合格的,我司也向你局提供了现场网络桥接后的大屏照片,所以,如果存在前述所涉问题,责任应由你局承担,系你局在我司交付案涉项目后严重疏于管理所致;3.关于整改,目前案件尚在诉讼阶段,等待法院判决后再论。如果确实存在或需要项目验收,函中所涉问题应由你局负责整改好之后,我司先行自检,再双方一起验收。由于你司置政府采购项目于不顾,主观上不注重项目的进展,不配合确定大屏位置,不提供气象数据,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后果应由你局自行承担。
二、鉴定情况
应原告气象局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就涉案显示屏的使用材料、软件和硬件制作、安装质量及整体效果是否与双方签订的《室外大屏安装合同》及《询价公告》、《询价响应文件》等招投标文件相符进行鉴定。
2019年12月28日,鉴定机构出具编号沪欣项(2019)质鉴字第1218号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就检验过程、分析说明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记载。其中检验过程中载明:勘察时,三个LED大屏处于停用状态,整体外观整洁,未见异常破损。根据现场调查会议记录,气象局反馈涉案LED大屏主要存在9个方面问题,本次鉴定主要依据该9个问题进行。鉴定机构对涉案LED大屏进行了现场勘测和实验室检测,经分析确定现状条件下涉案室外显示屏存在如下问题:一、约定的材料与实际使用材料不符。具体表现为:1.LED屏体未见科伦特品牌,与投标文件所列“LED显示屏为科伦特品牌”不符;2.LED大屏控制系统使用谐阔控制系统,与投标文件所列“控制系统为深圳灵雨星”的要求不符;3.音频系统使用SOAIY、粤浪品牌设备,与投标文件所列“音频设备为深圳洛尔德品牌”的要求不符;4.有线通信部分气象局实际采用网线传输,璜泾及浏河两处实际采用第三方云平台传输,与投标书所列“有线通信采用品牌为灵雨星的光纤设备”的要求不符;5.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海康威视品牌摄像机,与投标书所列“安全监控系统为广州莱科迪品牌”的要求不符,同时,所使用海康威视的摄像机为200万像素,与招标文件第七页第六条“监控系统300万像素逐行扫描图像传感器,支持RS485控制功能,支持TF卡本地存储”的要求不符;6.光纤信号线未见6芯多模光纤(含配套端口熔接、接线盒),不符合投标文件第四页“光纤信号线采用6芯多膜光纤线”的要求。7.经实验检测,LED模组的灯珠背面非陶瓷贴片,与招标文件约定的“显示大屏要求:PH10MM室外陶瓷贴片全彩LED显示屏”的要求不符。二、气象局的LED大屏与控制中心采用网线传输方式,璜泾和浏河的LED大屏与控制中心使用第三方云平台传输信息,虽然上述两种通讯方式属于双方通信方式,也可以实现远程控制及发布,但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页“有线通信”的要求。同时,第三方云平台通信方式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七项第7条“确保显示屏通信信息安全和播放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纠错功能、视频监控鉴别、错误报警”的要求。三、系统的发布软件采用的是EQ一采通(V6.4)软件,与投标文件所列“杭州火林品牌”的要求不符。四、在三个大屏内部、大屏配电箱及太仓市气象局控制室内未见由德盟鑫公司配置的控制主机。五、机柜/分电箱现场勘查未见设置防雷装置,与投标文件不符,涉案3个LED大屏工程未见设置防浪涌装置及防雷接地装置,不符合CJJ149-2010第6.6.1条和6.6.2条的要求。六、三个大屏均存在屏幕缺失现象,整屏像素失控率最大分别为0.5%、3.1%、25.5%,不符合SJ/T11141-2012第4.3.7.2条对最低等级A级产品的要求。专家组鉴定意见为:现状条件下,被告承揽的室外显示屏的使用材料、软件和硬件制作、整体效果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室外大屏安装合同》及《询价公告》、《询价响应文件》等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气象局为此支付鉴定费48000元。
针对鉴定意见提及的六个问题,被告德盟鑫公司的意见是:一、关于约定的材料与实际使用材料不符,1.LED屏体未见科伦特品牌,LED显示屏是根据标书要求的技术参数由厂商定制生产,案涉显示屏未在单元板上标注生产厂家及品牌,但确实是科伦特品牌。德盟鑫公司为此提供江苏合佳光电有限公司《出货证明》及经销商协议,证明该公司系科伦特品牌销售代理商,本案所涉显示屏系向该公司购买。对此,原告气象局的质证意见为,《出货证明》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的法定形式要件,经销商协议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2.LED大屏控制系统使用谐阔控制系统,合同签订前,原告要去大屏质量与吴江气象局一致即可,德盟鑫公司在考察吴江气象局大屏后,更换了优于“灵星雨”品牌的“谐阔”品牌控制系统。3.音频系统使用SOAIY、粤浪品牌设备,案涉项目系室外大屏,德盟鑫公司系考虑设备的使用性能SOAIY、粤浪品牌在音质以及户外使用寿命方面更优于深圳洛尔德品牌,故予以了更换。4.有线通信部分气象局实际采用网线传输,璜泾及浏河两处实际采用第三方云平台传输,经现场勘查,网线实际距离约80米,考虑到光纤转换从发到收经过二次转换会有延时,光纤转换盒与网线、光纤的接插使用时间长了容易产生接触不良,网线相比光纤在本项目80米的传输速率不亚于光纤,且更具有无转换无故障免维护的优势。5.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海康威视品牌摄像机,由于海康威视摄像机优于莱科迪,到货时气象局要求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更换为该品牌,RS485控制功能因不能满足气象局远距离使用,在与其沟通后同意增加网络硬盘录像机本地存储,气象局可以随时远程控制摄像头,像素问题是退货后经销商发货错误,德盟鑫公司可以负责更换为300万像素。6.光纤信号线未见6芯多模光纤,实际使用的信号线性能能达到项目使用要去,后期在结算工程款时可以对设备价差予以扣除。7.LED模组的灯珠背面非陶瓷贴片,经勘查吴江气象局招标时所谓“陶瓷贴片”大屏,实际并非“陶瓷贴片”,事实上,行业里也没有“陶瓷贴片”显示屏,德盟鑫公司将供货样品事先送至原告气象局由相关领导验收默许后签订了合同。另需要说明,目前市场上主流LED生产商都没有所谓“陶瓷贴片”LED全彩屏,而“陶瓷贴片”只是用于大功率LED照明灯上面,德盟鑫公司并表示,其在投标时就知道目前市场上没有所谓“LED陶瓷贴片”,该“陶瓷贴片”的要求是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不合理条件,不应用于限制被告德盟鑫公司。审理中,本院征求被告德盟鑫公司,是否可以更换为“陶瓷贴片”,其回答“不可能的。陶瓷贴片的LED屏不存在”。二、关于系统通讯方式不符合有线通信、不能确保显示屏通信信息安全和播放信息安全,德盟鑫公司认为此项目符合“有线通信”和无线远程网络通信要求,采购清单中每块显示屏的电源线要求是120米、光纤150米,项目现场安装是根据实际情况定的,这是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正常现象,现双方认可能实现双向通信,对此不作解释。对于第三方云平台信息安全问题,第三方云平台在办理注册经营时办理了国家认可的信息安全证书,其是合法经营,至今没有出现安全问题,后期使用中如果有问题可以向其提出索赔,至于信息纠错、视频监控鉴别、错误报警等功能均可实现,德盟鑫公司可以安排现场培训。三、系统的发布软件与投标文件不符,集群发布软件系统是要满足实际使用功能的要求,德盟鑫公司根据气象局要求基本功能与吴江气象局大屏一致,经对吴江气象局大屏现场勘查,现提供的系统能实现吴江气象局大屏的功能,能满足原告气象局对本项目大屏的实际使用要求及目的,至于品牌不符后期使用中若有争议给原告气象局造成损失,可向德盟鑫公司提出索赔。四、系统控制主机问题,按气象局要求先安装在其局里的电脑上进行调试,主机目前尚未交付,后期可以进行交付。五、机柜/分电箱未见设置防雷装置,可以按采购要求加装。六、三个大屏均存在屏幕缺失现象,整屏像素失控率不符合SJ/T11141-2012第4.3.7.2条对最低等级A级产品的要求,本项目已经安装户外使用三年之久,由于雨水天气较多,电子元器件自然老化是正常现象,LED屏亮度随着时间推移衰减是正常现象。大屏缺失属于正常现象,需要售后维护跟进,被告德盟鑫公司曾提出过修复,都被气象局予以拒绝,最后一次修复是2019年10月18日接到法院鉴定通知,德盟鑫公司一早就到气象局对大屏缺失部分进行维修,但气象局领导吩咐保安直接关闭了电源,使得大屏至今还有一块单元板不亮,此项责任不在德盟鑫公司,等气象局同意,德盟鑫公司可将大屏缺失部分予以修复。屏幕像素失控点问题,在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没有要求,超出了招标文件要求,故不予作答。
三、其他事实
审理中,原告气象局于2020年1月19日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与被告德盟鑫公司之间签订的《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及《室外大屏安装补充合同书》,原告气象局认为,根据前述鉴定意见的结论,被告德盟鑫公司制作、安装在原告气象局处的三块室外显示屏严重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能达到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气象局也发函要求被告德盟鑫公司在15日内进行整改,但被告德盟鑫公司不承认存在质量问题,也拒绝整改,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履行其合同主要义务,系以自己行为表示不愿意再履行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气象局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以上事实,由原告气象局提供的太仓市财政局情况说明、询价公告、询价响应文件(投标函、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产负债、利润表、详细的售中、售后服务承诺、报价货物的详细配置清单资料、所报产品的单价汇总表、所备设备的技术偏离表等)、中标通知书、《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室外大屏安装补充合同书》、《关于加快气象室外显示大屏安装工作的函》及送达回证、《关于解除气象室外显示大屏项目合同的函》及送达回证、银行电子回单、《关于气象室外显示大屏安装整改的函》、复函、鉴定报告,被告德盟鑫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及其附件照片、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申请、关于鉴定意见的书面回复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气象局与德盟鑫公司之间签订的《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室外大屏安装补充合同书》以及合同签订前形成的询价公告、询价响应文件等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按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虽然原告气象局曾于2018年8月2日向被告德盟鑫公司出具《关于解除气象室外显示大屏项目合同的函》,认为德盟鑫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案涉室外显示大屏的制作、安装义务主张解除合同,但案涉合同在此之后又实际发生了履行,且原告气象局对履行结果予以接收,故前述通知函并未导致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气象局在2020年1月19日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再次行使合同解除权。
原告气象局认为,首先,合同约定被告德盟鑫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日完成该合同主要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完成全部义务,至今仍有三台控制主机的电脑没有交付,防雷装置没有安装,电线电缆没有安装屏蔽层等,被告德盟鑫公司存在逾期未交付工作成果的违约行为。且德盟鑫公司制作的显示屏均有严重质量问题,根据鉴定结论,三块显示屏均存在粗制滥造、私自更换材料、整屏像素失控率超标、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全不符,违反合同约定。其次,被告德盟鑫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在原告气象局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主要义务,直至2019年8月15日函告后,仍以已经完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第三,被告德盟鑫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德盟鑫公司私自更换并使用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原材料和设备,并未经过气象局同意或者认可,且德盟鑫公司当庭表示不能将显示屏更换成合同约定的“陶瓷贴片”,系其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综上,被告德盟鑫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案涉显示屏,导致原告气象局至今未能利用其发布气象信息为民服务,原告气象局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有权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被告德盟鑫公司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依据询价公告和询价响应文件作出,但询价公告并未对品牌提出要求和限制,响应文件所对应的设备品牌是被告德盟鑫公司所报,在采购和施工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完成项目,在征得气象局负责人同意后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装施工,品牌不一致的问题都是经过事先确认的,且品牌并不是根本,安装调试后的效果才是项目的根本衡量因素,就目前存在的黑屏、亮度低、未配备光纤信号及设备、未设置防雷装置、无电脑控制主机、陶瓷贴片等问题,都是配件效果问题,且本案的鉴定是在没有进行维护的情况下(原告气象局禁止被告德盟鑫公司进入维护)进行的,案涉显示屏处于露天暴露状态,使用效果自然会降低,该部分问题是可以通过维修、保养以及配件更换等方式达到技术参数要求的。因此,原告气象局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德盟鑫公司作为承揽人,其应当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以及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等文件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因本案所涉工作成果系室外显示大屏,双方不仅对硬件的要求作了约定,也对相应的软件要求作了约定,故被告德盟鑫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在硬件、软件方面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但经鉴定过程中查明,被告德盟鑫公司制作、安装的显示屏使用材料、软件和硬件制作、整体效果均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相关标准要求,并且前述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涉及案涉显示屏基本材料的品牌、配置、技术参数等影响最终实际使用效果的重大因素,故可以判断德盟鑫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程度较为严重。被告德盟鑫公司辩称相关材料所使用品牌与约定不符是为了更好完成项目,在征得原告气象局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更换,但原告气象局予以否认,被告德盟鑫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德盟鑫公司另辩称,显示屏目前存在的黑屏、亮度低、未配备光纤信号及设备、未设置防雷装置、无电脑控制主机等问题,都只是配件效果问题,可以通过维修、保养以及配件更换等方式达到技术参数要求的辩称意见,但原告气象局在2019年8月15日向被告德盟鑫公司发函要求其对原告气象局自行发现的前述相关问题予以整改,被告德盟鑫公司在原告气象局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且对前述相关问题明确表示不予认可,被告德盟鑫公司未按约履行整改义务亦构成违约。原告气象局签订合同的根本目是为了取得与合同约定的硬件、软件、整体效果相符的室外显示大屏,从被告德盟鑫公司的整体履行情况来看,其交付的工作成果从根本上发生了变更,现气象局明确表示不予接受,被告德盟鑫公司虽表示可以整改,但对于案涉显示屏的相关重要部件亦表示无法更换,已经致使原告气象局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气象局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气象局系在2020年1月19日庭审中提出该项主张,故本院认定案涉合同于当日解除。
关于德盟鑫公司要求气象局支付合同余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本院已认定案涉合同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气象局无需支付余款及利息损失,对德盟鑫公司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德盟鑫公司主张的误工费、云服务器空间购买费、浏河网络信息故障排除线材及施工费、璜泾无线网设备及施工费,从性质上分析,前述款项属于德盟鑫公司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应当涵盖在工程总价款中,德盟鑫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款项系因气象局的过错导致其额外支出,况且,德盟鑫公司也未对前述款项的实际发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太仓市气象局与被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室外大屏安装合同书》及《室外大屏安装补充合同书》于2020年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太仓市气象局预付款111000元。
三、被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于前述第二项款项履行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并取回位于太仓市气象局以及太仓市璜泾、浏河为农示范区外显示大屏。
四、驳回反诉原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被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至以下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21878,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
反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反诉原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48000元,由被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昆山德盟鑫智能显示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太仓市气象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 判 长 陆 薇
人民陪审员 金玉荃
人民陪审员 蒋 岭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