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全。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2月23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鲁N×××××号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让、赠与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鹏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