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3执98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山东东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东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的账户(账号:10×××01)存款51375元,现被执行人已依法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的账户(账号:10×××01)存款513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