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东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3执98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山东东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全。
本院于2019年9月10、11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东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713180810003600000211)存款51375元及山东东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37×××07)存款51375元,现被执行人已依法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713180810003600000211)存款5137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37×××07)存款513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吕建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榕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