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财保130号
申请人: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陵区火花路3号1幢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5HG1A。
法定代表人:秦学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泽成,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北门桥街31号2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78874007E。
法定代表人:谈建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龙,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61000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经本院依法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且申请人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报检、使用、付款补充协议》中,对剩余债权1061000元约定“按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修正案》执行”。故,申请人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谭忠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文 韬
书 记 员 张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