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4667号
原告: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陵区火花路3号1幢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5HG1A。
法定代表人:秦学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泽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北门桥街31号2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78874007E。
法定代表人:谈建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龙,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雄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忠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文 韬
书 记 员 张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