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19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7号8层内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伟,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秀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莱山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鲁0613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