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财保643号
申请人: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开发区长江路210号中海城市广场1706。
法定代表人:刘彦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衡信复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海洋,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衡信复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衡信复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