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衡信复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91执保117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衡信复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鲁0691财保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衡信复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现已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衡信复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芝
书记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