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10号中海城市广场17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月,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月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月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月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2月8日、4月12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保险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向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唐县管理部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账户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在被执行人**月户籍所在地高唐县进行了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经营收入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4月1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烟台瑜祥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659元、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7457元,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卞 莹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