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翔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翔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81民初102号

原告:云南翔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

法定代表人:宋荣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林,云南省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住所地:云**省昆明市**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翔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翔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翔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1元,减半收取为5470.5元,由原告云南翔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如云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