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立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执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立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连仲某第01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立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立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连仲字第0131号裁决书]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于延亮 审 判 员  吕在春
法官助理  李昌旺 书 记 员  汤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