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立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06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立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执1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张玖铭 审 判 员 杨 路
法官助理 程秀峰 书 记 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