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06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立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连仲字第01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书记员 张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