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特86号
申请人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计院)、被申请人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开拓公司在仲裁中提供了《购售电合同》的复印件,电力设计院及宣力公司均非该合同的签订主体,开拓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电力设计院及宣力公司与《购售电合同》的签订主体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上海宣力公司之间的关系,亦未举证证明电力设计院及宣力公司保存或能够取得该《购售电合同》的原件。故电力设计院及宣力公司在仲裁中仅是对开拓公司提供的《购售电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非隐瞒该证据原件。另外,开拓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公证书中载明的网页报道的刊登时间均为2018年7月,且始终处于公开状态,亦不属于电力设计院或宣力公司隐瞒相关证据的情形。因此,开拓公司以电力设计院及宣力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12日,开拓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电力设计院支付工程款380万元及利息,宣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电力设计院、宣力公司承担仲裁费用。开拓公司在仲裁中提供了上海宣力公司与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复印件,电力设计院及宣力公司在仲裁中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仲裁庭因此对该证据未予采纳。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8)宁裁字第0060号裁决书,裁决:(一)对开拓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本案仲裁费用31250元,由开拓公司自行承担。
驳回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2018)宁裁字第0060号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奕炜 审判员  王晓燕 审判员  王 熠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