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9317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壮,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渡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691H。
法定代表人:蔡升华。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记 员
车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