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10644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昊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静宁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昊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师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