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执1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林场村。
法定代表人:冉花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怀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关于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的规定:一、被告***欠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16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共计2210000元,被告***定于2018年9月1日前向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于2018年11月1日前向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600000元;于2019年1月1日前向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610000元;二、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还款,则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可对逾期款项及未到期剩余款项自被告***逾期之日起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25224元减半收取为126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1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费用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19年1月1日前将其所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5月8日通过法院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申请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被执行人警示书。
2.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互联网及人行信息,发现有11000元存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于2020年5月20日前往渑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0年5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于2020年5月20日前往三门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豫M×××××号、豫M×××××号轿车二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本院已于2020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怀涛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对本院拟终本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1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