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执2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林场村。统一社会代码:914101835610224880。
法定代表人:冉花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中央商务区麒龙中央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代码:915200005841182126。
法定代表人:邓硕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3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8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纳入失信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0年11月19日经新密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11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20年12月14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唐国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景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