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抗12号
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林场村。
法定代表人:冉花菊。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邻水县福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甘坝乡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祝政。
申诉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邻水县福兴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6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川检民(行)监〔2019〕5100000037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升山
审 判 员 雷晓芳
审 判 员 梁 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琴容
书 记 员 章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