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执2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林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610224880(1-1)。
法定代表人:冉花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兴中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村镇圣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0057196F。
法定代理人:桑某,该公司矿长。
关于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郑兴中兴(**)煤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6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的调解结果:一、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6万元,违约金8.3万元,被告从2018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还款5万元,直至货款还清为止。若被告按时还款,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8.3万元,若被告未按时还款,违约金8.3万元原告不再放弃,且原告可就下余欠款和违约金8.3万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本案受理费6445元,减半收取为3223元,由被告郑兴中兴(**)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因郑兴中兴(**)煤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法院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郑兴中兴(**)煤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2020年1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兴中兴(**)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互联网及人行信息,通过上述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郑兴中兴(**)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豫A×××**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6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即到2022年11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11月17日前往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郑兴中兴(**)煤业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0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郑兴中兴(**)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桑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怀涛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对本院拟终本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兴中兴(**)煤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伟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