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与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8227号
原告: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
负责人:刘云岫。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
被告: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秀常。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霞。
被告: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成璋。
被告:严正林。
被告:严立新。
原告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与被告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严正林、严立新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于2021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57元,减半收取计10228.5元,由原告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涛
人民陪审员  刁会丽
人民陪审员  公宝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初 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