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844号
申请人: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住所地青岛市市**洛阳路**。
负责人:刘云岫。
被申请人: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吉胜。
被申请人: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姜成璋。
被申请人:***,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严立新,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人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严立新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孙晶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7号12号楼1单元802户的房产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严立新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孙晶提供担保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7号12号楼1单元802户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市四方区金日建筑机具租赁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卫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菱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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