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135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司永建。
被告:四川高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UGQ92。
法定代表人:何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赣榆丰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小河埃村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698844581。
法定代表人:韦有排,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7526109X9。
法定代表人:姜秀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青岛德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1栋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0291162W。
法定代表人:方美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司永建、四川高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赣榆丰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德利重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学慧
书 记 员  薛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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