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4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被告: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7526109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拒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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