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4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被告: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7526109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拒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