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胜利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505号
申请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185681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5125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9121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兴龙路以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5023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置业有限公司、胜利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置业有限公司、胜利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置业有限公司、胜利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