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22号楼11层D-1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29260958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185681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北京泰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3元,经原告申请,予以减免。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董 凡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