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691号
原告:临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后收取1113元,由原告临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