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1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艳,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望军。
被告:**。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西安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其作为涉案车辆实际权利人身份,并返还相应的车辆收益(以被告公司台账为准);2、若无法确认权利人身份请求被告二返还涉案车辆购置款两笔,第一笔131000元,第二笔10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其与张XX认识10余天后,张XX推荐其出资购置被告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汽AZ2229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其向被告公司车队负责人**合计汇账237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实际交付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其也未取得任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经释明,原告仍未能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本案依法裁定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5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峥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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