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9947号
原告:**,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艳,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亮,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陈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3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其与张君认识10余天后,张君推荐其出资购置被告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汽AXXXXX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其向被告公司车队负责人陈亮合计汇账237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实际交付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其也未取得任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列明的被告陈亮的身份信息有误,无法明确被告身份,故本案依法裁定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5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怀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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