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3959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7月24日出生,住址: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欢,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570247283N。
法定代表人:高望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1BPE4L。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佳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8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已预交1180元,本院退付其1180元)。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