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882民初1310号
原告营口宝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增浩,男,汉族,辽宁丰华发展集团法务部职员,住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
被告营口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审理营口宝锐经贸有限公司与营口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营口宝锐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