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5破申1-2号
申请人: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与红旗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沈路116组。
2019年6月6日,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6月9日通知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债权为404575.56元,该笔债权在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程序中已经进行执行财产评估,不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本院查明:本案所涉债务前由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执行并进行执行财产评估。后因申请人长春市骏隆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做出(2019)吉7503执2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原因是长春市骏隆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并不是因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清偿涉案债务。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仅以(2019)吉7503执2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想要证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市骏隆建筑装修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3份,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享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