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7503民初138号
原告: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与红旗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娟,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隆公司)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骏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骏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娟,被告新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骏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464396.66元,2、判令被告按照分包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原告违约金332.28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81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为起诉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告骏隆公司与被告新奇公司签订了长白山池北区商业旅游综合体项目合同,原告负责承揽该项目的外墙保温、涂料、屋面古建瓦、外墙文化石、外墙硅酸钙板等具体施工,2016年年底工程已基本完成,2017年10月份项目全部结束,并经被告签字验收合格,2018年4月底工程结算完成。依据双方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按工程进度付合同总价款80%,验收合格后支付95%,并预留5%质保金,目前该项目的工程总价款为33328089元,已付款为25197288元,尚欠款8130801.12元,其中质保金1666404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新奇公司辩称,1、本案工程至今没有完工,也没有经过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合格,结算书与工程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实际已经超额支付了原告已完成的工程款,本案工程没有完工,未验收,双方没有进行最终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3、原告主张的10%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4、其他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6月28日,新奇公司与骏隆公司签订了《外保温、外饰面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分包商为骏隆公司,业主为新奇公司。骏隆公司承包了新奇公司长白水镇首开区外保温、外饰面工程,工程范围:长白水镇首开区全部外保温、外饰面工程施工。具体包括,外墙保温、文化石墙面、火山岩墙面、仿木水泥纤维板墙面、质感涂料、屋面瓦等。合同价款23998192元。合同工期35个日历天,即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25日。
2017年11月28日,新奇公司与骏隆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二份,第一份补充协议工程名称为,长白水镇首开区4、5#地外保温、外装饰工程,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5196663元。第二份补充协议工程施工范围,1、长白水镇首开区4、5#地外保温、外饰面工程签证7项,金额3224796元;2、长白水镇首开区4、5#地设计变更3项,已审批金额116043元。第二份补充协议增加工程款的金额为3340839元。骏隆公司自2016年7月开始施工至2017年10月结束施工,骏隆公司对合同约定的4#地腰线及地室外疏散楼梯工程未施工。
2018年4月17日,新奇公司与骏隆公司之间进行结算,结算总金额为33328089.12元。新奇公司共向骏隆公司支付工程款25197288元,尚欠工程款8130801.12元,其中质量保修金1666404.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外保温、外饰面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工程结算协议书、付款明细及保全费收据、照片、工程进度单。
本院认为,新奇公司与骏隆公司签订的《外保温、外饰面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骏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除4#地腰线及地室外疏散楼梯之外的全部工程后,经新奇公司验收并结算定案,结算价款为33328089.12元,扣除已支付骏隆公司的工程款,新奇公司尚欠工程款8130801.12元,其中质量保修金1666404.456元。工程结算协议书为已完成工程量的最终结算,为新奇公司付款的依据,故对骏隆公司要求新奇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骏隆公司要求新奇公司支付违约金、承担交通费、住宿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新奇公司辩解工程结算协议书不是最终结算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新奇公司辩解骏隆公司改装门未施工的费用178095.4元应予扣除,骏隆公司认可新奇公司这一主张,该费用从结算款中予以扣除。骏隆公司未完成的4#地腰线及地室外疏散楼梯工程,新奇公司认为应当在结算款中扣除,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工程结算协议书中包括这部分费用,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6286301.2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15元,减半收取计34357.5元,现由原告负担12290元,被告负担22067元。责任保险费81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