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及农安县前岗乡苇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农安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农安县前岗乡苇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农安县前岗乡苇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付丽
代理审判员岳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