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苗某某与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1628号
原告苗某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0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被告栗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向卓,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长春市骏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00元减半收取1,6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邵东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