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安泰水泥有限公司、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1民初810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安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大赉乡北村张烧锅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安泰水泥有限公司、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文书日期}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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