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安泰水泥有限公司、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1民初810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安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大赉乡北村张烧锅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安泰水泥有限公司、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文书日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