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安市安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882民初486号
原告: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安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司法所所长。
原告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诉被告大安市安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广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广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安广政府给付剩余工程款23756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7日,鑫荣公司中标承建安广政府发包的大安市安广镇农村公路工程施工01标段。双方于2015年8月21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现鑫荣公司已按约定施工完毕,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864563元,安广政府给付鑫荣公司1627000元,尚欠237563元,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安广政府辩称,第一,该施工合同从项目立项、土地预审、施工设计、招投标等项目前期手续、投资数额,前后不一致,有冲突的地方;第二,安广政府单位原领导和当时跑项目的工作人员都发生了工作变动和调整,无法考证当时项目的具体情况;第三,目前,鑫荣公司的施工工程已经完工,经交通局验收合格,财政已经决算了;第四,从项目管理角度来看,项目整套手续和流程,出现了不相符的情况,历史的档案无法变更,为此,无法履行项目财政申请资金和拨付资金两项手续,也无法给付尾欠的工程款。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安广政府向财政请付资金,然后再向鑫荣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8月17日,鑫荣公司中标承建安广政府发包的大安市2015年安广镇农村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1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2016年4月1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市政路桥工程结算书》,并经大安市项目资金管理中心预(结)算、决算部门进行了审核,确定工程造价为1864563元。给付部分工程款后,现尚欠237563元工程款未付。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本案中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人鑫荣公司有权向发包方安广政府主张权利。双方当事人对安广政府尚欠鑫荣公司尾款237563元无异议,现鑫荣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安广政府应予支付。因安广政府已拖欠该工程款多年,如拖欠的该项目资金需要相关部门解决,相关部门应协调解决,以便尽快实现承建方鑫荣公司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安广政府应按约定支付拖欠鑫荣公司的工程尾款23756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大安市安广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大安市鑫荣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75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1元,由大安市安广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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